攀学院〔2009〕99号
攀枝花学院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财库[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选定农行金穗贷记卡为我校公务卡,由教职工个人与农行攀枝花分行签定申请协议、计财处统一申办、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由发卡行根据个人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条 差旅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1000元(含)以上的购置费、2000元(含)以上的会议费、3000元(含)以上的接待费,均采取转账支付,持卡人不得自行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前述有关公务支出,原则上都应刷卡支付,计财处原则上不再办理对教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六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否则不予报销。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征得计财处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九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校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第十条 计财处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应于免息还款日前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计财处说明并及早处理。
第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二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持卡人因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办理公务卡销户等手续。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职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攀枝花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抄送:校领导。
发送: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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